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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1]127号

2011年6月2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评审的文件依据请参阅我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和《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

  二、申报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详见附件1),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人机对话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我厅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应按从事专业选择相应专业申报评审,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部分专业应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四、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fbyadecbf52347f344789ca3a39bc9436186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经当地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后逐级上报。

  五、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材料(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等工作,并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有关评审材料上报我厅人事处,其中副高级评审权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六、上报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申报对象每人缴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厅,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5号)规定,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只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通过参加统一评审取得,但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人机对话业务考试。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1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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