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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24

颁发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24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4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局要求:

  一、在黄金周期间,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监管一定要到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利用节假日进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在“十一”之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市场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三、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药监局将值班安排情况于9月29日前报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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