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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3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4]7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3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4]728号

2014年7月3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省卫生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要求,根据6月25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决定,现就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结算账户设立、绑定及授信
  全省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须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卫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须于7月20日前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共9家结算银行中任选一家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办理绑定手续,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账户的,无需重新开立,可选择其作为专用资金账户并予绑定。同时,须配合其专用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的要求做好授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贷款卡及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完成与省药品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结算服务协议书》的签署。具体操作方法可查看省药品交易中心网站4月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我省药品交易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工作的通知》。

  二、限期完成药品交易价款结算
  全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积极筹集资金,在收到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药品的合法发票之日起60天内,及时通过绑定后的结算银行专用账户支付相应的交易价款。

  三、加强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交易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协调解决药品交易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专用资金账户设立、绑定及授信工作,落实好药品交易的药款结算工作,保证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在银行账户开立、银行授信等方面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以纸质盖章件形式报我委药政处。

  联系人:宫贵博,联系电话:020-223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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