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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证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30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证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105号

2017年8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和监管效率,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资格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职责,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证管理规范(试行)》(京食药监[2017]10号),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是经各级政府(含街道、地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及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分局)正式聘用,受市局委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辅助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食品药品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宣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二、对食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比较轻微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可以现场及时提醒纠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做好线索收集及记录等工作,并通知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到现场处置,预防食品药品安全危害后果发生。

  四、协助完成非审批性的辅助工作。包括:协助执法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系统数据录入、抽检工作中的采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中指导当事人签收等。

  五、协助完成监督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包括:协助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情况的记录、拍照、摄像,清点、转移、搬运扣押物品等辅助性工作,不得签署执法文书。

  请各有关单位对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职予以配合。对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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