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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7-07

发文字号

渝卫复[2014]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渝卫复[2014]40号

2014年7月7日

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审定的申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考评组对你单位续展申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能力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现根据专家考评组形成的现场考核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和综合性审核结论,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具备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部分项目的基本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批准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技术服务工作(批准项目见附件)。

  二、你单位在从事经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此批复有效期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批准文号为渝放卫技字[2014]第17号),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

  附件: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批准项目一览表

项目类别项目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一、尘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二、职业中毒:铅、汞、锰、铍、铬、镍、氟、砷、磷及其无机化合物、氯气、氨气等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硫化氢、羰基镍、溴甲烷、一氧化碳、杀虫脒、氰的无机化合物及有机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三烷基锡、苯、甲苯、二甲苯(及中毒性血液病的毒物)、正己烷、有机氟、汽油、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三硝基甲苯、甲醇、酚类、甲醛、有机磷、致职业性皮肤病化学物质;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高湿、高处作业、视频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射线装置工作场所(不包括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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