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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北京王府井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1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9]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与北京王府井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64号

2009年8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007年7月,北京王府井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解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北京王府井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近期,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城区医保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王府井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王府井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东城区医保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王府井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09年8月20日起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王府井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北京王府井医院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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