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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招聘和选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4

发文字号

闽卫基层[2014]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招聘和选派工作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4]78号

2014年7月14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委编办、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的通知》(闽卫农社[2012]22号),2014年继续在原中央苏区县和纳入省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50个县实施特岗医师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2014年招聘特岗医师专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3万元,选派特岗医师专项补助标准保持每人每年2万元,省级财政按照补助标准的80%下达资金,其余20%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

  二、请各地按照每个县平均选派4名特岗医师和招聘4名特岗医师的标准,组织开展2014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招聘和选派工作。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各设区市卫生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各县之间的名额进行微调。其中,特岗医师选派工作应与《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2015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函[2013]15号)要求相衔接。

  三、请相关县(市、区)卫生局进一步细化名额至具体乡镇卫生院,协调编办、人事、财政部门,做好招聘人员编制使用、特岗医师生活补助经费落实等工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工作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平潭县卫生局应于11月30日前将选派特岗医师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基层处,招聘特岗医师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基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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