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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09

发文字号

渝价[2007]2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5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7]235号

2007年5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精神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我局增补制定的非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处方药剂型(除1096号至1113号外)及规格、非GMP药品,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生产企业必须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局,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三、附表中所列得药品,凡化学名相同,命名中得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执行统一价格。

  四、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与小针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取消渝价[2007]34号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各生产企业必须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局,我局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其大容量注射液的价格。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原渝价[2002]759号公布的双氯芬酸钠和渝价[2007]34号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水平,按统一价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取消渝价[2006]472号中按差比价计算公布的大蒜素肠溶片的价格(详见附表三)。

  五、各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在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表:

  1、GMP标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3、撤销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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