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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搬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仓库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9-1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13]5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搬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仓库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安[2013]543号

2013年9月18日

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高桥保税区内医疗用毒性药品及二类精神药品迁库的申请报告》收悉。经我局对你公司拟搬迁新址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结果符合要求,同意你公司将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德保路11号的医疗用毒性药品仓库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仓库搬迁至外高桥保税区美约路270号。

  你公司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你公司和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的责任分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以防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接文后,请你公司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我局流通处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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