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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5

发文字号

闽食安办[2014]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5

颁发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闽食安办[2014]24号

2014年9月5日

各设区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8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召开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国家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局要加强配合,以此次国家三部门的《通知》和今年5月12日省食安办等三部门《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4]11号)为指导,结合各自职能和本地区农村食品市场的特点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按照国家的时限要求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食品市场。

  二、明确职责分工。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的作用,主动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要注重协调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因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未到位造成整治工作责任未落实的问题,及时明确责任部门,防止工作出现脱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规范、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整治,职责调整未到位的由原履职部门负责。工商部门要集中力量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食品“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及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整治。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四不两直”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落实责任,促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食安办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对部分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有关情况作为今年对各地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专项整治期间,设区市级食安办至少组织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县级食安办至少组织召开1次,及时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强化社会共治。

  五、及时汇总报送工作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从9月8日起至11月30日止,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向省食安办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食安办。第一次报送工作信息时,同时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0月5日前报送一次中期工作汇报,12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为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措施、工作成效和经验、主要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等。

  省食安办联系人:陈迟,电话:0591-87728011,传真:0591-8787356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李海明,电话:0591-86296712;省工商局联系人:陈驹,电话:0591-8771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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