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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晋卫办医[2009]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5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卫办医[2009]108号

2009年11月5日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血铅临床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诊疗意见前,要综合分析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患病经过、临床症状、体征和检测结果。

  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除血铅检测外的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不得出具临床检测报告。开展血铅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血铅检测项目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且评价结果合格。

  三、省厅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对开展血铅临床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血铅检测实验室质控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请各市卫生局将本辖区具血铅临床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9年11月9日前报省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联系人:裴世静
  联系电话:4960011 4961634
  传 真:496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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