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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19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的通知

  2015年8月19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落实《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京食药监[2014]1号),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和规范化服务工作,提升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树立企业规范形象,统一规范标识标志,现就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标识的有关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绿十字”标识的使用
  凡我市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均应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京食药监[2014]1号)和《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4]28号)的有关要求,在店面外统一悬挂“绿十字”标识。
  药品零售企业应将符合要求的“绿十字”标识,悬挂在药店门前的醒目位置,并使其在夜间也可辨识,绿十字标识规格见附件1:“绿十字”标志图案。
  企业应加强对绿十字标识的管理,须有专人负责,发现破损及时更换,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失效的,不得再悬挂使用“绿十字”标识。

  二、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店内分级分类标识的使用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信息公示标牌样式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标牌由名称、图案、文字等元素组成,图样见附件2:“分级分类信息公示标牌”,标牌统一规格为60cm*40cm。
  分级分类信息公示标牌的矢量文件会通过RTX下发,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市局下发的矢量图样式、规格、参数,制作本辖区的分级分类标识牌,并于2015年9月15日起开始悬挂。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办[2015]23号)文件要求,为500个社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配置到位后,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优先完成辖区上述监测点分级分类信息公示标牌的悬挂工作。
  为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树立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构建社会监督机制,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定期在本单位网站对本辖区企业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公示,同时还应在药品零售企业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分级分类公示标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标识的重要性,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针对上述工作的完成情况,我局将对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开展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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