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函[2017]129号
2017年5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函[2017]121号),就我省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要求,全部实行院务公开。
二、范围和内容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范围包括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医疗机构可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指导目录》(见附件)制定本单位的公开目录。
(一)向社会公开内容
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医院概况、医疗环境、行风建设和医疗服务等相关信息。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或备案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各类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纳入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以及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等。
同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应当公开服务街道名称、辖区范围、居民基本情况、重点人群数量、服务热线、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名称、手机号、业务特长、咨询投诉电话等团队信息;国家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名称、剂量、价格;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内容;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出诊专家姓名、职称、专长和出诊时间等。
(二)向患者公开内容
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公开各项告知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相关信息。包括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各类知情同意事项,例如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或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
(三)依申请公开内容
医疗机构应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
三、公开方式
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医疗机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医疗机构公众号推送;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医疗机构向患者等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
医疗机构应健全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各方面负责人组成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医疗机构应成立信息公开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人员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人员应负责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项,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公开信息;同时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医疗机构通过单位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要将本机构公开信息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关联,便于社会和公众通过省卫生计生委官网直接查询。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优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要重点推进医疗机构公开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等,不断提升群众就医感受,维护良好医患关系。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建立网站的医疗机构名称及网址报省卫生计生委,用于建立网站关联。
附件: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指导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