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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9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025号

2011年6月29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0]22号)和《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2012年)》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巩固和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强化中医药参与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现将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和资助名额
  (一)申报对象:本市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和各批次“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验收名列前茅者优先考虑。
  (二)申报条件:申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并在建设周期内能够达到“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要求。
  (三)资助名额:将立项资助40家“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单位。

  二、组织管理和申报程序
  (一)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审核确定立项名单,对项目建设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做好前期的组织落实、预审上报等工作,加强对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督促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有创建意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填写《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申报书》(附件2),经所属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最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予以公布。

  三、申报截止日期和建设周期
  (一)请各区县卫生局将初审同意的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均签名盖章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寄至北京西路1477号807室(邮编:200040),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luchaodi@smhb.gov.cn,请注明“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申报材料”。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自批准日期始。项目建设期满,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评估,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经费安排
  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对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分年度下拨;各区县卫生局和建设单位以不少于1:2:2的比例配套经费(即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下达经费为“1”,则区县卫生局匹配为“2”,建设单位匹配为“2”)。

  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人:陆超娣,联系电话:22121624。

  附件:

  1.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

  2.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申报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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