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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27

发文字号

鲁财社[2015]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5-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5]16号

2015年3月27日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促进我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国医堂项目所需的诊疗设备、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特色文化建设。

  第四条 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国医堂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参考绩效考核、项目进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按照因素分配法,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省级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国医堂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分配,按规定时间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每年8月底前,各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将所属县(市、区)当年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国医堂项目的规划实施、资金分配、绩效考核等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每年9月底前,省卫生计生委完成对各市绩效考核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各市要加快预算执行与项目实施进度,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国医堂项目完成并经市级绩效考核合格后,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经市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国医堂项目。

  第十一条 国医堂项目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服务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二条 国医堂项目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十三条 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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