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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7

发文字号

沪卫计妇幼[2016]0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6]012号

2016年4月27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5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健康宣传和教育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和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高龄孕产妇专项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鲜活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二、加强孕情排摸和监测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重点强化对高龄、拟生育二孩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孕情排摸和监测,充分发挥本市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优势,坚持“主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准确掌握高龄妇女孕情底数,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杜绝零产检。

  三、开展再生育咨询和引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助产医疗机构要积极设立再生育服务咨询室,加强对高龄妇女的健康咨询和指导,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系列服务,尤其要加强对高龄、拟生育二孩并患有基础性疾病妇女的生育风险咨询,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就医理念,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四、做好妊娠风险预警和评估
  在为高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时,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要做好评估和诊断,充分告知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强化孕产妇风险管理。

  五、强化危急重症判断和救治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高龄孕产妇、经产妇以及患有基础疾病的孕产妇不断增多,各种不典型妊娠并发症、合并症也逐渐增多。要分层分类加强产科相关医务人员对产科相关危急重症的风险预判、临床救治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关怀
  要切实加强产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产科相关医务人员“三基”知识、母婴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等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尽快理顺产科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建立紧缺人才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产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和职业认同感,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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