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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1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12]3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2]380号

2012年12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动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举报的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主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一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定。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案件投诉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批复。
  (二)审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行政执法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2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单独立户,实行“专项申报、据实核销”的管理办法,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县(市、区)级行政部门的,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市级行政部门的,由市级政府给予奖励,避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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