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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第一季度违法医疗广告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5-05-19

发文字号

陕卫法发[2005]1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第一季度违法医疗广告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陕卫法发[2005]187号

2005年5月19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精神,我厅对部分医疗机构2005年第一季度在华商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等媒体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查出违法宣传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74个,发布违法医疗广告83条,其中:宣传性病医疗广告69条,牛皮癣医疗广告2条,白癜风医疗广告4条,乙肝医疗广告8条。上述违法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中关于暂停发布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医疗广告的规定,现予以通报(详见附表),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现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内容进行宣传。

  2、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报中有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整改;对擅自扩大《医疗广告证明》核准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暂停发布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的医疗广告;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禁止出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医疗广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提请同级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普法宣传工作,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公众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增强广大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附件:2005年第一季度违法医疗广告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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