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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征求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意见的函

2015年4月17日

  近日,省局收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请示》(嘉市监[2015]23号),经研究,草拟批复如下:

  1、快餐店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以从事顾客临时订购需要外送服务的活动,但不能从事集体用餐配送。

  2、快餐店从事临时订购需要外送服务活动的应制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送餐操作规程。外送膳食应放置在专用密闭容器中,尽可能缩短加工完成至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送餐人员需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外送凉菜、生食水产品、生食沙拉等高风险食品。

  3、为确保食品安全,快餐店应根据供餐能力,确定每餐次堂吃和外送膳食的数量,并控制送餐的区域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调查核实确认快餐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应依法依规查处。

  4、目前,省局正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二合一”的改革部署要求,积极制定《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

  现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8903264,电子邮箱:cycj201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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