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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1-15

发文字号

黔府函[2017]2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15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批复

黔府函[2017]232号

2017年11月15日

省卫生计生委(省防治重大疾病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你委《关于呈请批复〈“十三五”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送审稿)〉的请示》(黔卫计呈[2017]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三五”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请会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组织实施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省防治重大疾病联席工作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和重点工作,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将防治职责落实到位。

  四、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常态化自查督查,确保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五、省防治重大疾病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2018年年底和2020年年底前,要分别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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