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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第三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27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安[2005]2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换发第三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5]231号

2005年5月27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我局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开展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证工作。经审查,我局将换发第三批《许可证》(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换证手续办理和换证扫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换证手续仍按我局《关于换发第一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4]369号)办理,请各市局于2004年6月10日前集中到我局安全监管处领取新《许可证》(正、副本)。

  二、鉴于部分医疗机构不再申请换发《许可证》,经所在市局确认,我局同意注销32家医疗机构《许可证》。(名单见附件2)。

  三、根据《许可证》换发进度,经商有关部门,我局决定,2005年6月30日止结束《许可证》换发工作。申请延期换证的医疗机构,应加快整改进度,尽快申报换证。根据临床需要,确需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重新申办《许可证》。
  请各市局于6月10日前,将本决定告知未取得《许可证》医疗机构,并逐一下达《通知》(见附件3,由我局根据各市换发进度统一印制)。

  四、各市局要配合环保部门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许可证》换发后期整改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验收标准》等加强证后监管,从而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放射性药品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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