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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7

发文字号

苏卫妇幼[20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妇幼[2017]5号

2017年8月7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关口前移,保证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全覆盖
  首诊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每个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及时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并将每个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每个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

  二、紧盯重点人群,保证高危专案管理全覆盖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职责,要对所有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并主动与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对接,对每个危重孕产妇共同研究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和高危专案管理监测督查工作。

  三、强化重症救治,保证救治网络全覆盖
  所有设区市和县(市、涉农区)要按照我委《关于加强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意见》(苏卫妇幼[2016]4号)要求,于今年年底前,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健全救治服务体系。
  每个救治中心都要与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服务半径大、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建立区域或跨省协同救治机制。
  各地要按照分片包干原则,明确省、市、县级救治中心负责区域,建立救治中心和助产机构之间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急重症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省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要将救治中心包干地区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列入救治中心考核评审指标,充分发挥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和救治兜底作用。请各市在8月底前将覆盖所有助产机构的救治联络图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四、加强信息质控,保证死亡直报和评审全覆盖
  建立孕产妇死亡直报制度。将所有孕产妇死亡(包括流动孕产妇)全部纳入报告范围。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在72小时内向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确认属于孕产妇死亡情况的,应当在24小时内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告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各地要加强母婴安全数据质控,省级、市级每个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数据质控工作,县级每个月开展数据质控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数据报送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对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漏报、瞒报等机构和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实施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周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两周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建立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按照医疗机构每月1次、县级每季度1次、市级每年2次、省级每年1次的原则,逐级开展危急重症孕产妇病例评审工作,总结分析危重孕产妇管理救治经验与教训。

  五、提升救治能力,保证培训演练全覆盖
  各地要尽快对《通知》涉及到的所有机构相关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掌握《通知》内容,按要求全面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工作。要针对本地孕产妇和新生儿前10位死因,制订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在岗人员救治能力。医疗机构要建立多学科合作机制,保障抢救设施配备,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各救治中心每季度至少对本院和分片负责的辖区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六、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母婴安全管理全覆盖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按照工作部署,落实领导责任、主动沟通协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要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公立医院院长考核、医疗机构评审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中,建立健全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制度有效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切实履行母婴安全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母婴安全质量管理,定期对本机构母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扎实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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