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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5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1]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5

颁发部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1]118号

2011年7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了一定的基本情况,对于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地开展摸底的内容、方式不同,所掌握的情况缺乏统一性、系统性,数据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全市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更不能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因此,为了进一步掌握全市职业危害基本现状,建立基础数据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提升和加强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市安监局根据《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 年)》和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部署,研发了《重庆市职业危害普查统计软件系统》,制定了《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工作。现将《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前全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和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工作。

  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摸清和掌握全市职业危害基本状况,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护广大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 年)》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职业健康重点工作要点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总体部署,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调整、基础、规范、推进”工作思路,突出摸底数,建台帐,打基础,强监管,扎实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迈进,有效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普查,基本摸清并掌握全市境内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初步建立全市职业危害基本数据库和基础信息管理台账,为制定科学的政策措施和全面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目标,实现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范围与内容
  (一)普查范围
  重庆市境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从业人员8人(含本数)以上、有作业场所、且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本次普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属法定危害因素范畴(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主要包括以下重点行业(领域):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开采与加工、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木质(金属)家具或门窗制造与加工、医药制造、制鞋、皮革(毛)制造与加工、箱包制造与加工、玩具制造、纺织印染、造纸、印刷、烟草生产与加工等(具体内容见附件2)重点行业(领域)。
  (二)普查内容
  1、企业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年产值、行业达标、机构建设、主要产品、危害因素、职业危害申报等内容。
  2、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职工总数、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接触粉尘、化学、物理、生物、放射性危害因素人数,检测、体检、患病、建档、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培训等内容。
  3、作业场所基本情况。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情况、作业现场检测与评价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设置、规章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应急救援建设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组织管理
  普查工作遵循属地、分级审核原则。按其固定作业场所所在地进行行政划分,以《重庆市职业危害普查统计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软件系统)为载体,采取电子文本、网上登陆、注册的方式,对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逐一分类实施登记统计;统计(软件系统)工作行政管理实行分权限、分级次、分区域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基础数据的录入、汇总及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安监办和相关企业正确填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表格;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企业的复核、汇总、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普查统计软件系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方式。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普查工作业务指导,负责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辖区业务指导和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实施步骤
  普查工作实施步骤分为普查部署、培训准备、普查摸底、普查总结四个阶段。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4月20日。
  (一)普查部署阶段(2011年7月15日-7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照市安监局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召开本辖区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职业健康工作的重点和特点,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开展全面动员,确保工作落实。请各地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普查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备案。
  (二)培训准备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采取以会代训或以会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宣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了解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掌握普查填表登记方法和主要工作措施。
  市安监局在普查统计软件系统开发调试完毕后,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普查工作人员软件系统操作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完成本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普查工作人员的软件系统操作业务培训。
  (三)普查摸底阶段(2011年9月1日-2012年3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按照部署的任务和要求,开展普查登记、审核、录入工作。
  1.普查填表。生产经营单位较少的区县和乡镇(街道)、园区,由普查人员直接到企业普查登记;生产经营单位较多的区县和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普查人员直接到企业普查登记与企业自行填表登记报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普查。普查表必须经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字盖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现状,统计时间确定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现状(具体填写见填写说明)。
  2.审核录入。各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对收回或填写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由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普查工作人员统一负责录入《重庆市职业危害普查统计软件系统》。
  3.上报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于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重点企业的数据录入上报;于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本次普查所有企业的数据录入上报工作。各地对本地区普查收回的调查表格要严格归档管理。
  (四)普查总结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对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要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基础台帐,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普查工作成果,并请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普查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市安监局在普查工作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对全市的普查摸底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督查。对普查摸底工作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地普查摸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职业危害普查工作是扎实推进全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周密部署落实,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确定信息统计人员,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全力抓好本地区职业危害普查摸底工作。
  (二)加强督查,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将普查工作与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行动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行动相结合,实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此次普查工作。要加强对重点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查,应针对各阶段工作安排的特点,做好阶段性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稳步推进。在各实施阶段,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及鼓励社会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评估或协助普查工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采取现场暗访、实地抽查、重点查阅等方式全面加强普查督导。凡普查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甚至乱填报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三)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统计、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的联系。要通过普查活动的开展,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定期收集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同时,注重发现普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危害存在特点,正确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普查摸底工作顺利开展。
  (四)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管理。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做好普查工作前期准备,认真研究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至2名信息普查统计(录入)人员,熟悉《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及《职业健康行业分类表》(见附件2)等普查软件系统基础表格,督促企业及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正确填报;各地要建立基础台帐,掌握基础数据,认真分析统计,及时刷新数据,保持最新数据台帐。要建立普查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加强普查信息保密管理。要注意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在2012年3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地区普查数据录入上报工作。同时,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在2011年7月31日前,将本单位《职业危害普查工作信息统计人员名单报送表》(见附件3)书面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杨红霞,联系电话:67516846,传真:67517186,电子信箱:zac40114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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