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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09

发文字号

京兴食药监药[20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

京兴食药监药[2014]1号

2014年1月9日

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已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版目录将佐匹克隆(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为确保佐匹克隆生产、经营和使用顺利过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6号)。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管理,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经营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原有库存应按照原购进渠道退回或按规定销毁。
  2014年1月1日前曾经营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应主动筛查已销售客户资质,发现北京市的销售客户中有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主动与销售客户沟通联系,了解销售客户库存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加强管理,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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