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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1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委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风纪律,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福建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着力解决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中共福建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的通知》(闽群组办[2013]1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让广大医疗卫生人员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实施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所有医疗卫生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
  1. 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2. 广泛宣传,完全覆盖。通过印制学习卡片、编制学习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悬挂警示牌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3. 曝光典型,警示教育。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平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威慑,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4. 紧扣实际,细化措施。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
  5. 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二)严查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1. 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 机构违规,行政严惩。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 个人违规,依法查处。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吊销停业,公示社会。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一律在卫生计生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5. 建档立册,追踪查处。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责任,弘扬新风正气
  1.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2. 挂钩考核,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要列入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 包庇袒护,严肃追究。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 创新载体,弘扬新风。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年活动”创建工作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炼、宣传、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
  5. 落实细则,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我省的实施细则,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机构、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是正面引导示范。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弘扬医疗卫生行业的光荣传统,加大对“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行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弘扬新风正气。委领导成立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点上指导,推动面上工作。
  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实行开门整治,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形成专项整治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均要设立举报点电话和电子邮箱,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投诉专栏,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抓紧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暗访、查处、治理、曝光相结合,通过组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各地各单位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九不准”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朱淑芳任组长,委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有原省卫生厅农社处、妇幼处、医政处、中医处、直属机关党委办、驻委监察室、省医学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委教育实践办,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长陈兆文同志兼任。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附件1: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朱淑芳  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阮诗玮  副主任
  方  群  副主任
  陈晓春  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林圣魁  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陈厚銮  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陈兆文  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长

  成  员: 崔晓榕  原省卫生厅农社处调研员
  王喜瑛  原省卫生厅妇幼处处长
  张永裕  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陈端生  原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
  吴仕理  原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罗  岩  驻委监察室主任
  阮孟源  省医学会秘书处秘书长

  附件2: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工作联系点

委领导联系点
朱淑芳石狮市医院
阮诗玮省妇幼保健院
方  群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陈晓春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林圣魁南平市妇幼保健院、延平区西芹中心卫生院
陈厚銮龙海市第一医院
陈兆文龙岩市第一医院
唐慧如 福州市中医院
陈文加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余健盛三明市第一医院
黄建平平潭县医院
黄俊章宁德市医院


  附件3: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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