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整治医疗秩序优化医疗环境“亮剑行动”的通知
晋卫监督发[2015]4号
2015年3月2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深化“学习讨论落实”活动,扎实推进行风建设,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整顿医疗秩序,省卫生计生委决定,2015年在全省开展整治医疗秩序优化医疗环境“亮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目标,通过严格监管,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切实规范医疗行为,优化医疗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
1.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体检机构;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坐堂医;借义诊、免费体检等名义招摇撞骗行为;假借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等幌子误导欺骗患者等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技人员,超范围诊疗,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
1.消毒隔离执行情况检查。检查对象为全省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采供血机构和开展血液净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以及50%基层医疗机构。检查重点为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净化诊疗、口腔诊疗、注射室等,检查内容为机构消毒管理建立情况;人员培训执行情况;用品器械消毒灭菌及效果检测情况;消毒产品进货验收管理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情况。
2.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抽检范围为所有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和每市至少2件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检测依据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YY0572-2005《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
1.代孕活动违法行为整治。一是会同综合治理、宣传、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对各地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清理查处。二是通过群众举报、网络搜索、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查处各地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整治。一是重点查处开展妇产、泌尿外、不孕症诊疗科目的医院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二是监督检查各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重点对机构和人员资质、内部管理、服务规范性进行检查。
(四)医疗保健广告信息专项整治
1.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打击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八不准”规定,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行为;坚决纠正“八准、八不准”之外,打擦边球的医疗保健广告信息。
3.查处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以及服务不科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生活美容机构是否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有无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以及人员资质问题、医疗美容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情况;监督检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机构(包括美容院、美容美发店、减肥养生机构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3月上旬)。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明确责任范围和责任人;要广泛宣传,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监督检查(3月中旬-9月)。各级各类相关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辖区内各项整治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卡。
(三)总结上报(10月)。省卫生监督所和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处,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把整治医疗秩序“亮剑行动”,作为深化“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具体举措来抓,要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联动协作。各地要加强与公检法及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特别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多部门联合执法、挂牌办案。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力、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强舆论宣传,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落实群众投诉举报信息的查处和反馈工作。每个县每月要向市级至少上报一件典型案例,每个市每月要向省卫生计生委至少上报两件典型案例。省卫生计生委和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案件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