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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新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3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3]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12-23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鄂价法规[2016]15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新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3]123号

2013年12月23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期,省物价局组织专班到部分市,对各地新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地区物价、卫生和主要医疗机构紧密配合,认识统一,计划周密,行动迅速,进展顺利。但也有少数地区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为了保证全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针对调研中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就下一步推进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合理化的有效措施,是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专业技术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地要高度重视,物价、卫生部门的领导要亲自挂帅,进一步充实工作专班力量,广泛调动各方面的人力资源,抓紧工作方案的落实,切实推进新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工作。

  二、正确掌握方法,保证价格对接工作质量。实施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价格标准对接是关键。要紧紧抓住项目规范实现顺利转换这个实质,对项目内容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尽量做到价格标准直接平移;对新项目要严格按定价程序进行定价;对项目内容有变化的,要按变化的内容做好详细的测算工作,价格标准的升降调整应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变化依据和详实的数据,保证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平稳过渡。要加强价格对接的基础工作,对新增项目的定价必须开展成本监审,对“打包”进入项目价格的医用材料要以当地招标和主要医疗机构实际购入价为依据。价格对接方案要做到详实、可操作性强,并能体现当地的实际情况。

  三、优化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进度。各地物价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价格对接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督促工作,充分发挥临床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和本地主要医疗机构的力量,组织多个工作组,全面展开价格对接工作。要认真解读国家、省两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文件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工作手册》内容,在基本原则和对接方法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避免走弯路。要同步开展新增项目和新开展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选择有代表性的新增项目、过去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和医疗机构拟新开展的项目,组织成本监审机构同步介入,进行成本测算。

  四、认真组织费用测算,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各地在制定新规范价格对接方案时,要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种类病例进行例均费用对比测算,按照保持总水平稳定的要求对方案进行优化,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总体水平不因实施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出现大的波动。各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差价水平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确保实施新的价格项目规范后医疗服务实际收费水平保持总体稳定。

  五、加大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舆论宣传是各项改革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舆论引导,正面宣传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的意义、政策措施和目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医务人员对新旧医疗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保持紧密联系,互通情况。各地在价格对接工作中既要与省保持密切联系,地区之间也要保持衔接平衡。目前,已完成价格对接的地方,一是要着重抓好各类各种病例新旧费用水平的测算对比,找准水平变动较大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毗邻地区之间要相互交流借鉴,尤其是对一些项目内容变化较大、价格水平提高较多的项目,要相互通报处理的思路和方法,衔接价格调整水平。工作进展速度稍慢的地方,要抓紧工作的推进,尽快完成价格初步对接方案,并展开方案的评估完善工作。对对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研究,果断决策,以保证新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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