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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审查员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

2005-01-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01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医疗器械审查员工作纪律

2005年1月1日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2、客观反映现场审查情况,公正评价被审查单位。

  3、不准索取与审查工作规定无关的资料,对被审查单位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

  4、在被审查单位的审查结论正式公布之前,不准泄露其审查结论及相关信息。

  5、不准向被审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6、不准参加营业性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及接受色情服务;不准接受被审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馈赠。

  7、审查期间按规定标准食宿,不准携带亲友;不准在工作日中午时间饮酒。

  8、不准借审查之机,索要或低价购买被审查单位的产品;不准向被审查单位强制性推销原材料、零配件及产品。

  9、在任何情况下,不准损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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