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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银市场监管发[2018]29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银川市
现行有效
2018-1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细化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加强“工厂车间”质量控制,提升食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水平。 | 1、重点加强对粮食制品、牛羊肉制品、乳制品、葡萄酒、枸杞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持续开展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等“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 |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2、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和抽检力度,到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 市局质量监管科,应急科、抽检中心,各分局 | |||
2 | 加强“市场入口”安全监管,提升农贸商超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 3、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开展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4、建好用好各类快速检测资源,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紧密衔接。推行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鼓励餐饮单位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实行基地采购或供应商供货。 | ||||
5、到2020年,全市要创建6家“放心肉菜超市”。加强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食盐等重点品种的销售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 ||||
3 | 强化餐饮从业人员管理。 | 6、监督餐饮单位严格执行健康管理制度,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工食品时应当做到“三戴一洁”(戴口罩、戴帽、戴手套,工服清洁无油污)。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4 | 强化餐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 | 7、监督餐饮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并督促其规范做好相关台账记录的登记保管工作,监督餐饮单位加强原辅料质量控制,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可追溯。重点加强米面油、肉类的采购、贮存和水产品暂养期间的管理。监督餐饮单位定期检查库存,及时处理过期和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料。对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餐饮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食品稽查大队,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5 | 强化餐饮食品加工设施设备管理。 | 8、监督餐饮单位定期做好保温、冷藏、冷冻和消毒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洗、维护、校验工作,确保运转正常,每个设备有专人负责,有责任卡。贮存、包装食品的容器应当清洁无害。监督餐饮单位规范使用各种设施、设备和食品容器(盛器),严禁盛装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盛器混用,严禁使用非食品级盛器盛装食品。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6 | 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落实。 | 9、监督餐饮单位严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待加工食品和原料应及时检查,确保感官性状正常,熟制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要求。大力推行“明厨亮灶”建设,公示食品原料信息,公开展示加工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管。大力推行4D管理法(整理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培训到位)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升餐饮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 2021年4月30日前 | |
7 | 强化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 10、监督餐饮单位定期开展卫生清理,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治有序,不得有卫生死角,工用具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归整到位。定期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 | 2021年4月30日前 | |
8 | 加强日常监管,推动量化分级提档升级。 | 11、严格执行《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和《宁夏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十条规定》,餐厨垃圾做到日清日结,不得交付无餐厨垃圾回收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流入非法渠道。 | 2021年4月30日前 | |
12、落实属地网格化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开展对火锅、酱卤肉、油炸面制品、自制饮料、餐饮具等监督抽检。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提挡升级行动,到2020年,80%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量化等级达到B级(良好)以上,提升公众对量化分级管理的认知度,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抽检中心,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
9 | 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明厨亮灶”提升改造。 | 13、全力推进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设,力争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推进“明厨亮灶智慧食安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10 | 强化问题整治,深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 14、落实学校(幼儿园)食堂校方月度自查和市场监管部门督导检查制度。 | ||
15、加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及规划区域内小摊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 ||||
11 | 实施线上线下“双抽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 | 16、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有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入网餐饮单位具备实体经营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公示信息真实、食品容器和餐具清洁无毒、配送过程有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措施,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线上线下双抽查,对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入网餐厅资质审核等相关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必要时可关闭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互联网接入端口。 | ||
12 | 加强综合治理,提升小餐饮规范经营水平。 | 17、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全面开展小餐饮和小摊点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管。持续开展餐厅卫生环境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鼓励小餐饮市场(街、广场)的开办方对大宗食品原料采购、清洗消毒、人员健康等实行统一管理。对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食品稽查大队,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13 | 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餐饮违法违规行为。 | 18、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使用来源不明食品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高残留农药、超剂量使用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治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合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 ||
14 | 加强协同配合,提升全域旅游食品安全水平。 | 19、强化对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旅游景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景区及其周边和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农家乐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15 | 加强关键点控制,提升餐饮业经营管理水平。 | 20、鼓励大型和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和集体配送单位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支持餐饮单位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和统一配送。鼓励餐饮单位建设冷链配送系统,推行“中央厨房+冷链配送+餐饮门店”的配送模式,提高配送食材的防腐保鲜水平。鼓励餐饮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云端平台,实现健康证明数据在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食品监管部门之间共享。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16 | 强化培训学习,大力培养餐饮服务人才。 | 21、强化对餐饮从业人员尤其是厨师的培训和管理,将餐饮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餐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各类人才的职业技能竞赛。推行餐饮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制作餐饮单位设施设备使用管理、个人卫生要求等短小视频,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向餐饮从业人员广泛推送学习内容,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17 | 加强品牌建设,促进餐饮集约化经营转型升级。 | 22、促进餐饮集约化经营,推动餐饮业向大众化、集约化、标准化转型升级。支持“农餐对接”,利用“农户+基地+餐饮单位”、“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的经营模式,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 | 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18 | 加强社会共治。 | 23、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工程,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营养理性消费知识,厉行节约,大力倡导餐饮业开展“减盐、减油、减糖”活动。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规范自律和引导作用,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群众参与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形成餐饮质量安全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 市局办公室、食品生产科、流通科、餐饮科、产品质量科、食品稽查大队,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19 | 加强督导考核。 | 24、将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和对各分局的考核评价,列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创建评定重要内容,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问题不解决、敷衍塞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市局人事科、市局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科、市管科、食品生产科、流通科、餐饮科、产品质量科、食品稽查大队,各分局 | 2021年4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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