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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7

发文字号

桂政办电〔2020〕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17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我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能力,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现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

(一)建立清单制度。建立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制度,对重点生产企业实行驻点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企业满负荷生产。

(二)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设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安排给予生产补助支持;鼓励企业所在地财政相应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强化金融扶持。及时将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争取列入国家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各市参照自治区做法,建立市级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其中2020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由市县两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

(四)强化税收支持。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可以按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相关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执行。

二、支持企业新上项目和转产扩能

(五)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允许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先建项目、后补办手续。

(六)支持企业开发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等生产医疗用品,凡是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投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诊疗防控药品以及医用耗材,可直接列入挂网采购目录,自治区医疗单位优先采购,自治区药品储备单位优先采购收储。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凡是新建、扩建、转产生产N95口罩、普通医用口罩、护目镜、测温仪、医用防护服等重点紧缺防疫物资,且在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相关生产资质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程序审核后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争取列入国家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同时一并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自治区财政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金融支持政策。

(八)强化税收支持。对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多渠道筹措防控物资

(九)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公益捐赠。

四、加强对物资收储流通企业的支持

(十)加强资金支持。将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并同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享受相关金融政策支持;加快自治区防控物资收储资金拨付进度,保障企业物资采购及物流配送的资金需求,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保障运输畅通。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对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运输车辆实行通行免审批承诺制,设立绿色通道,免检、免费通行。

(十二)建立物资价格区间管理机制。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物资收储、批发指导价格,实行价格区间管理机制。

(十三)扩宽物资采购渠道。督促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严格执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的生产收储计划;区内生产无法满足需求的紧缺医疗物资,支持企业到区外采购,对市场价格高于收储价格的差额部分,自治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五、实行严格的统一调拨管理

(十四)加快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库。自治区指定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自治区层面的医疗物资收储管理;各市参照自治区做法,加快建立医疗物资统筹储备调配机制,建立物资储备库,确保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十五)建立疫情防控物资政府兜底收储机制。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和各市的行政征收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医疗防控物资的生产。对企业按行政征收计划多生产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十六)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全区统一调配机制。各市要按照“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的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统一调配机制;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行政征收计划,将生产的物资交储备公司统一调配;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疫情防控物资,对统一调配机制落实不力的企业和部门,自治区将严肃问责。

六、加强生产企业的指导服务

(十七)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市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情况,准确掌握企业总体产能、每日产量以及生产面临的困难等,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前提下,于每天下午16:00前将本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当日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等事项及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

(十八)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驻厂协调制度。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派出驻厂协调员,会同当地政府部门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存在的用工、资金、原材料、设备、资质等问题,指导企业满负荷生产,积极推动企业扩产扩能;对有能力转产的企业,要在资金、原材料、设备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各市要对列入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的企业派出驻厂协调员,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

(十九)实施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将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二十)统筹做好生产防护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生产防护工作,对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口罩、消毒用品、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给予优先保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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