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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整顿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8

颁发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整顿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的通知

2012年10月18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万盛经开区商务局: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047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2]137号)精神,决定按照集中清理、依法监管、打击违法的原则,对销售(含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型网络商品交易类网站(B2B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C2C模式)、酒类企业自设网站(B2C模式)的酒类经营者进行检查,对“清理范围”的酒类商品立即责成经营者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对尚未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要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登记,逾期拒不改正的,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切实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管理。要借此次清理整顿之机和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许可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召集辖区范围内全国各地品牌酒的经销商开会,对他们的经营行为约法三章,并积极宣传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特供”、“专供”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同时,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开展执法大检查。要在10月20日至10月31日,集中力量对辖区范围内酒类经营者销售“特供”、“专供”、“内供”酒的情况进行市场大检查,一经发现,依照法规坚决收缴,对收缴的违法违规商品实行集中销毁。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主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力争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注重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酒类管理处、执法监督处将深入区县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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