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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5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费[2012]0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2-12-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1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2]009号

2012年12月25日

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

  遵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上海市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沪府发[2012]103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医药卫生价格试点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试点改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本市医改工作统一部署,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改革试点医院。上述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点。

  二、试点改革医院价格调整内容。1、取消现行医院药房经营的各种各类药品的批零差价,医院零售的药品按进价销售。2、合理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试行价格见附表。附表所列项目明确的服务内容等,医院应严格执行。附表所列项目试行价格为医院的最高收费标准,医院可在此标准下制定本院具体价格,鼓励各试点医院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和本院实际,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价格。附表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本市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附表所列项目的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公布。

  三、价格试点改革的工作要求。为保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平稳出台,应加强以下工作:
  1、完善医院运行机制。医院要根据本市医改工作要求,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改革收入分配方式,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
  2、做好试点情况上报工作。为总结分析试点经验,医院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一是按年度上报医院运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医保资金使用情况等,二是按季度上报药品收支和使用情况、医疗服务项目收支和工作量情况等。上述材料应在每年度或每季度后一个月内上报给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办。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卫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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