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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11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流[2018]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流[2018]195号

2018年10月11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58号),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辖区实际,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本市食品安全。

  一要严格监督市场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区市场局要督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经营和储存场所管理,强化相关自查制度。进口的冷藏冷冻食品和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销售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要加强对食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据《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检查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备案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监督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温控及温控设备运行、从业人员健康、食品安全培训等食品安全制度。

  三要重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相关投诉举报,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对监督检查及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追根溯源予以查处,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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