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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8

发文字号

苏人通[2005]2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8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5]275号

2005年11月8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获得初级(士)资格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三)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获得初级(师)资格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报考中级资格。

  二、报名中对学历和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等文件执行。

  三、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需通过现岗位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专业高一级别的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地要认真核查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专业、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报名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安排,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7日、28日举行。
为保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十、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该科目考试可在6月1日至7月1日之间完成。

  十一、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报名人员信息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考试的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2      药学
  013      中药学
  014      护理学
  015      中医护理学
  016      口腔医学技术
  017      放射医学技术
  018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19      病理学技术
  020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1      营养
  022      理化检验技术
  023      微生物检验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024 全科医学
  025 内科学
  026 心血管内科学
  027 呼吸内科学
  028 消化内科学
  029 肾内科学
  030 神经内科学
  031 内分泌学
  032 血液病学
  033 结核病学
  034 传染病学
  035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6 职业病学
  037 中医内科学
  038 中西医结合内科
  039 普通外科学
  040 骨外科学
  041 胸心外科学
  042 神经外科学
  043 泌尿外科学
  044 小儿外科学
  045 烧伤外科学
  046 整形外科学
  047 中医外科学
  048 中西医结合外科
  049 中医肛肠科学
  050 中医骨伤学
  051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2 妇产科学
  053 中医妇科学
  054 儿科学
  055 中医儿科学
  056 眼科学
  057 中医眼科学
  058 耳鼻咽喉科学
  059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0 皮肤与性病学
  061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2 精神病学
  063 肿瘤学
  064 肿瘤内科学
  065 肿瘤外科学
  066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7 放射医学
  068 核医学
  069 超声波医学
  070 麻醉学
  071 康复医学
  072 推拿(按摩)学
  073 中医针灸学
  074 病理学
  075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6 口腔医学
  077 口腔内科学
  078 口腔颌面外科学
  079 口腔修复学
  080 口腔正畸学
  081 计划生育
  082 疾病控制
  083 公共卫生
  084 职业卫生
  085 妇幼保健
  086 健康教育
  087 药学
  088 中药学
  089 护理学
  090 内科护理
  091 外科护理
  092 妇产科护理
  093 儿科护理
  094 中医护理
  095 口腔医学技术
  096 放射医学技术
  097 核医学技术
  098 超声波医学技术
  09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0 病理学技术
  10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2 营养
  103 理化检验技术
  104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5 消毒技术
  106 心理治疗
  107 心电学技术
  10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

  专业名称     原定考试日期  调整后考试日期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25日、26日  11月20日、21日
  审计        10月10日     10月17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11月6日

  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四、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努力提高考试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考试工作周期,及时公布成绩和发放证书。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职办[1992]9号)精神,在各项考试评阅试卷工作结束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对数据库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

  各地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行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考试日期调整的相应专业考试准备工作,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务工作安排由相应部门或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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