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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沿江旅游景区急性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0

发文字号

苏政血办[200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沿江旅游景区急性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苏政血办[2007]14号

2007年8月10日

各有关市血防办:

  当前,正值血吸虫病急性感染多发季节。随着我省农业旅游资源的开发,一些农业旅游景区(点)设在沿江或紧靠长江边,游客接触长江或通江河道疫水的机会较大,极易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为做好沿江旅游景区(点)血吸虫病急性感染预防控制(以下简称急感防治)工作,控制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沿江旅游景区血吸虫病急感防治工作。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旅游等大型建设项目,旅游部门要严格审批,要完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卫生、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沿江旅游景区急感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急感防治与农业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城市周边农业旅游景区(点)的急感防治工作。针对本地区急性血吸虫病发生和流行特点,开展沿江农业旅游景区(点)的摸底调查,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急感防治工作方案,从组织、措施、物资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出现急感突发疫情,迅速组织力量扑灭,控制急感疫情的扩散和蔓延,确保不发生成批急感等重大疫情。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急感暴发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加大急感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有关地区要重点加强对沿江农业旅游景区(点)从业人员和游客的血防知识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沿江农业旅游景区(点)从业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的血防知识培训,普及血防知识。在进入景区(点)的码头、轮渡、道路入口等重点地段,设立警示牌、黑板报,张贴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健康行为的宣传画,发放预防血吸虫病知识宣传单,提高游客对血吸虫病的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游客接触疫水等现象发生。

  三、认真落实景区(点)急感防治的各项措施。在有钉螺地带、江滩或水域,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推荐血防策略宣传标语的函》的规定和要求,景区(点)各主要道口必须设立血防岗哨,设置警示牌,刷写或张贴醒目标语。旅行社导游、出租车司机、景点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作为血防义务宣传员,警告游客不要下水游泳、洗手、上滩垂钓,避免接触疫水。血防岗哨对接触过疫水的游客要登记造册,并告知其30~40天后自行到所在地疾控机构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措施,加强对景区(点)工作人员和血防岗哨的督查,充分发挥义务宣传员和岗哨的作用。

  四、各医疗单位要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门诊工作,认真落实急感首诊负责制。对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询问是否到过疫区(主要是长江两岸),对有疫水接触史、使用抗菌药物无效的发热病人要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做到早诊断、早治疗。对重点人群要加大血吸虫病的监测力度,查出的病人必须全部治疗,控制和减少血吸虫病传染源。

  五、加强疫情报告和控制。要依法做好血吸虫病急感疫情上报工作,对确诊急感病例,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报,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明确诊断,并立即通报当地血防办公室,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六、加强督导检查。市、县(市、区)卫生、旅游、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组织开展沿江地区农业旅游景区(点)防急感工作的专项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沿江各景(点)和休闲场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防急感专项督查,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宣传劝阻不力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通报批评,消除各种隐患,确保急感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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