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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管理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04-18

发文字号

国药监人[2001]207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我局于3月份以来相继组织召开了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和法规处处长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工作座谈会、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师资培训班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药品管理法》第一阶段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意义、修改背景、特点以及具体条款的内容,加深了对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为规范《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我局还对局直属单位和有关的协会、学会开展《药品管理法》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掀起学习宣传新法的热潮。为规范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本部门和本辖区的有关单位举办《药品管理法》培训班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工作。保证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培训班的授课人员须是参加过我局举办的《药品管理法》师资培训的人员。

  三、各种培训班须统一使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和我局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解》(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或者国务院法制办与我局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导》(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为培训教材。国务院法制办宋瑞霖处长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法》师资培训班上的讲课将由我局负责制成光盘后再发给省局。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要再邀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和相关司室领导外出讲课。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树立和维护执法监督部门的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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