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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部分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29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5]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2005年度部分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5]105号

2005年3月29日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根据部分药品经销单位反映并经核实,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核定的2005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中,有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还有部分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未经我局核定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及“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现将这些药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附件1所列超出政府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应在2005年4月5日前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逾期未调整价格的,将依法查处。附件2所列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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