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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17

发文字号

津卫基层〔2023〕9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3-1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10号)有关要求,广泛宣传《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天津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津卫基层〔2022〕471号)等政策法规,提高履约服务质量,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家庭医生团队对《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10号)、《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和《天津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津卫基层〔2022〕47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研习交流,培养十名政策法规宣传解读专员,宣传新形势下实施 “上下联动、全专结合”,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能力提升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医防融合、中西医并重”,优化转诊服务、上门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方式;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签约、组合式签约和“互联网+签约”等切实可行措施,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法规的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居民走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与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来。

(二)拓展宣传方式。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灵活多样,发挥报刊、公众号、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作用,利用知识竞赛、义诊咨询、健康大讲堂等宣传形式开展广受众的持续宣传,将宣传渠道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阵地拓宽至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功能社区,扩大签约服务宣传教育辐射半径。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在全科医疗、老年病学、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等领域合作,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供给,加深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务人员对签约服务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他们加入到家庭医生队伍中来。

(三)选树先进典型。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树立榜样,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流行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签约服务,基层医务工作者发挥健康守门人重要作用的业绩,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挖掘典型案例,选树服务质量优、受群众欢迎,特别是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业绩突出的先进机构、优秀团队和模范家庭医生,发挥正向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家庭医生和服务团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为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提高服务感受。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关注需求,依托战区制和区域医联体三级网格化医疗救治体系,将上级医院的帮扶参与机制拓展至系统联动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赋能,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涵,扩大服务供给。加强服务质量控制,规范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落实以医疗安全为基石开展便捷、优质和高效的履约服务。要将签约服务内容和团队特色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签约履约服务中主动告知居民,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3+1+N”团队建设、家庭医生个人签约、灵活签约周期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升签约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各层级宣传平台配合,积极协调各类媒体参与,将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贯彻作为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以扩大签约服务供给和提高履约服务质量,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切实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和认真组织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于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前将《政策法规宣传解读专员名单》(附件1),11月30日前将宣传贯彻工作总结、宣传素材和典型案例报送我委。


附件:

   

附件:1.政策法规宣传解读专员名单.xlsx

附件: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立法政策宣传海报(蓝).docx

附件: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立法政策宣传折页(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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