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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4

发文字号

黑教体函[201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落实工作的通知

黑教体函[2013]13号

2013年1月14日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农垦、森工总局教育局: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9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同时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利用板报、班队会、健康教育、校园广播等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掌握学生在校外托餐机构用餐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工作;各地以县(区)为单位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学生在校外托餐机构用餐的情况,报当地药监部门。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全市学校学生在校外托餐机构用餐情况进行总体掌握,并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宣传落实《条例》情况及本地学生在校外托餐机构用餐的人数、是否存在学生在无资质的校外托餐机构用餐的情况报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电话:0451-53630418,邮箱:zhengkai69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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