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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质监局变更发证检验承检机构名称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0-12-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质检食监函〔2010〕241

关于福建省质监局变更发证检验承检机构名称的复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变更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承检机构名称的函》(闽质监食函〔2010〕337)收悉。

鉴于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闽委编办〔2010〕148),已将你局直属的“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更名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因此,同意将原由“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交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完成。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审查机构

                   

年十二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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