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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1

发文字号

苏卫法监[2005]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5]62号

2005年7月21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5]274号文,对我厅有关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监管工作的紧急请示作了明确答复,重申了医用直线加速器、钴-60治疗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是以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医疗设备,不是用来测量被测物量值、以量值传递为目的的标准物质和标准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畴。根据卫生部文件要求,现就此类设备的卫生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的检测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医用直线加速器、钴-60治疗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放射诊断、治疗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通过强化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责任制,确保各类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用直线加速器、钴-60治疗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其标准,认真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同时,保证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的
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

  四、省及各市、县(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并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保证职业卫生服务质量。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以保证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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