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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2018年为沿海县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5

发文字号

闽卫科教[2016]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5

颁发部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6-2018年为沿海县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6]109号

2016年8月5日

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现将《2016-2018年为沿海县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1-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2018年为沿海县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

  为缓解福州、漳州、泉州、莆田等4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不含区,下同)乡镇卫生院医学人才短缺现状,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2018年通过组织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等3所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分别对应面向福州、漳州、泉州、莆田4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山区及老少边穷地区有空缺编制的乡镇卫生院,采取定向委培方式,培养本土化全日制大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充实基层全科医生队伍。

  二、招生录取
  (一)招生计划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市辖区内的县(市)级卫生计生、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需求,经县(市)政府同意,提出年度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汇总后上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公务员局)、市委编办。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主动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我省医学高职高专院校沟通,根据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培养能力,提出各县(市)定向委培招生计划,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并征求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由卫生计生、人社、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同意,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并征求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意见。各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下达。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医学高职高专院校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
  (二)招生对象和程序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各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定向招生计划,组织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省属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在定向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并在当地报考的高中毕业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科批次进行,单列院校专业代码,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由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其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学制3年。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三、培养方式
  医学高职高专院校须将定向委培生单独编班教学,并纳入院校统一管理。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医学高职高专院校颁发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在毕业证书内页中加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

  四、就业和毕业后教育
  定向委培生大专毕业后,由省教育厅给予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培养类别为“定向生”,并备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就业”。经当地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考核合格,在编制内由签约所在地的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根据定向培养协议,采取基层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考核聘用的“直通车”方式,办理聘用核准入编手续。其所在单位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要求,毕业当年选送其到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养基地参加为期2年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培训期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其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应回签约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定向委培大专生在培训、服务期内只能参加成人医学学历教育。

  五、保障措施
  (一)签订培养协议
  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在入学前与考生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一式四份,高职高专院校、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聘人员各持1份;相关违约条款应在协议中体现),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聘用条款等,确保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回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教学质量监管
  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医学高职高专院校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秩序稳定。各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应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派遣骨干师资教学,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要求,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要确保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习、实践时间。做好教学管理和执业准入考试的衔接工作,提高医学生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诊疗能力和基本卫生服务能力。
  (三)经费保障措施
  1.生均拨款。由同级财政按照定向生招生人数和承担定向生培养任务的医学高职高专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生均拨款标准,予以补助承担定向生培养任务的学校。
  2.定向委培生学费。各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按照我省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当年度学费标准安排定向委培生学费,资金统一由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于每年10月前直接支付给相应医学高职高专院校。
  3.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定向培养毕业生在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间,享受选派单位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待遇。省级财政按照培训年度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4.违约赔偿。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委培医学生,要按规定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并缴纳5倍违约金。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间流失的,按已享受的学费、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5倍赔偿。未满服务年限的,所缺服务年限按每年2万元标准赔偿。毕业后5年内未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者,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退还的学费补助及违约赔偿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直接缴入本级国库。在培训、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间违约的定向委培生,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相关手续时,须提交违约赔偿金缴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者,其所在用人单位和拟聘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四)完善人事编制管理
  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提出人才培养需求数量时,应同时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核定的县(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内预留定向培养人才所需编制,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应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编办备案。定向委培生毕业后,经当地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考核合格,与用人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用人乡镇卫生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经县级(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和县级(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行政部门聘用核准后,到县级(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如委培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含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内,不能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高职高专院校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定向委培生在学期间的监督管理,定向委培生招考、入学、毕业阶段必须在本辖区内进行逐级公示。落实对各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定向委培生毕业后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情况等督导检查,并落实与医学类高等院校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县(市)政府要落实定向委培生学费。
  (三)各地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定向委培生招生宣传,鼓励引导有意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考生报考定向委培生。各有关医学高职高专院校要在当年的《招生章程》中说明该专业毕业生的大专毕业证书内页中注有“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为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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