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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8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函[2013]8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8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3]890号

2013年12月18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的通知》(护考委发[2013]1号)精神,现将我省201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国家合格标准为:专业实务76分,实践能力78分。我省有1218名考生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卫生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经研究,今年省内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专业省内合格标准为:
  玉树州、县及乡镇卫生院均为50分。
  果洛州及各县,黄南州的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的天峻县和上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格尔木市唐古拉山乡均为55分。
  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及所属县(市、区)和乡镇卫生院,黄南州及所属同仁县、尖扎县和乡镇卫生院均为65分。
  省内合格成绩不得滚动。

  三、接此通知后,请将合格标准尽快通知本地区、本行业卫生主管部门及考生所在单位;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于2014年3月到我厅统一办理证书等相关手续。办理证书时须携带考生准考证(原件)、成绩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近期小二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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