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
卫监督[2009]28号
2009年10月13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有效应对当前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近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9]172号,以下简称“联合发文”),全面部署我省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推进专项行动,在上述联合发文的基础上,结合卫生部门职能分工,现就卫生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有关要求,本次专项行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率、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率;
(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体检率(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离岗时体检)、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率;
(四)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率,要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的治理范围和治理内容具体参见联合发文,同时还要把握以下几项重点内容:
(一)基本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状况,收集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有关信息。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专项调查,逐一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方式、范围、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等情况。
(二)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存在粉尘、一氧化碳、铅、镉、汞、有机溶剂、硫化氢、氨气、氯气、噪声的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电池制造与回收、箱包制造、制鞋、建材、灯具制造、家具制造、船舶制造、五金电镀、及电子行业等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职责分工,进行重点整治:
1、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2、重点检查2008年度以来,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特别是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职业禁忌人员的调离和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
(三)重点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的服务行为。组织开展对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机构的全面监督检查,包括机构资质、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报告规范性、档案建立和保存等情况。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3月)。
各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0年4月-9月)。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2月)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掌握各地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治理效果情况,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各地要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并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联合发文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省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卫法监〔2005〕8号)有关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职能,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信息报告,请各地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的书面版和电子版一并报省卫生厅,联系人:承明华,联系电话:025-83620509;电子邮箱:chengmh@jsws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