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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正文内容

     一、文件制定背景

  按照《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和《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2号)文件要求,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与运行,我委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部分地方发热诊室工作实践,制定了本文件,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名义印发。

  二、发热诊室设置原则及运行模式

  文件明确了发热诊室的设置原则及运行模式。在诊室设置上,以“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为原则,结合各地传染病防控和群众实际医疗需求,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诊室。在发热诊室运行模式上,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运行,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及时调整。

  三、发热诊室设置标准

  文件从预检分诊设置要求、工作要求、房屋及设备要求、人员要求、感染防控要求等5个方面明确了发热诊室的设置标准。文件明确发热诊室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加强疾病早期诊断和传染病筛查,做好转诊。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防护设备应当有一定的储备量,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并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严格落实感染防控要求。

  文件强调,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统筹和政策衔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建设落到实处。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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