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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3

发文字号

琼农合[20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3

颁发部门

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琼农合[2011]5号

2011年8月3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卫农卫[2011]20号)要求,为统一全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认真做好我省2012年度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2年全省农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均为50元/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困难户、重度残疾人等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二、参合对象范围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在城镇上学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
  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三、工作要求
  2012年,新农合参合率应继续保持在90%以上。各地应尽快完成本市、县(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工作,并根据新的补偿方案等相关政策,加强组织部署,认真做好征收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宣传政府提标及补偿方案的优惠政策,结合病种限价结算办法和重大疾病提高受益水平的典型事例,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激发群众参合积极性,提高参合率。

  各市、县(区)新农合参合率原则上以法定统计公告公布的农业人口数为分母计算。

  请各市、县(区)及时将2012年新农合征收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报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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