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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依法强化政府对发展中医事业的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3

发文字号

苏中医综[2005]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23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依法强化政府对发展中医事业的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苏中医综[2005]33号

2005年9月23日

各市卫生局:

  近期,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组织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我厅反馈了意见。现将此意见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中西医并重”是我国既定的卫生工作方针,“发展中医药”是我国卫生工作的三大战略重点之一。我省自“七五”以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县县有中医院”的目标,各级中医院是全省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请各地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条款,自查当地的落实、执行情况,当好政府的决策参谋,采取有力措施,办好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依法强化政府对发展中医事业的责任推进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办好中医院的意见

  苏人教函[2005]41号

  省卫生厅: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已颁布实施五年多,近期我委组织对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各地普遍反映,《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我省中医事业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推动,许多地方政府十分重视中医工作,增加中医院的投入,不少中医院已进入了新一轮加快发展的时期,中医院的条件、设施和人才培养均有了新的改观。但是,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县(市)违背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贯彻执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中医医院”的规定,擅自决定要将县(市)内仅有的一所政府办的中医院卖掉,使中医医疗机构全部民营化,政府不再承担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的职能。我们认为这是违背我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应尽快予以制止,我省《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中医医院”的规定,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要办好一所中医医院,请将此意见向各地转达,督促各地政府必须承担好这一法定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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