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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31

发文字号

皖安监健函[2013]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31

颁发部门

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安全生

正文内容


关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皖安监健函[2013]35号

2013年1月31日

  合肥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函[2012]385号)有关规定,经复审、研究,准予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延续3年;准予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延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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