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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标示为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等企业中药饮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标示为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等企业中药饮片的通知

2015年4月1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多起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相互勾结、违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案件,并将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在总局政府网站“药品飞行检查”专栏予以了通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监管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31 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中药饮片经营监管工作,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接此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为广西玉林市祥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市华安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市华济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安徽亳州市国苑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泰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6 家企业的全部产品,并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全部产品的召回工作。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外埠生产中药饮片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验收工作,对于存在疑问或有非法分装嫌疑的中药饮片要及时报告我局,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企业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主动对本企业经营的产品开展风险排查,确保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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