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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06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市[2004]2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6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4]252号

2004年8月6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启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将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现场检查标准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限满的前6个月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除县以下零售药店外,年底前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予换证。
  换证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标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执行。

  二、换证程序
  我局负责经营方式为批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和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一)申请:持证人向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药品经营企业的申 请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另行下发,可通过省局网站或其他载体提交)。
  1、《换证申请审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药品批发企业应提交按国家局6号令要求建设仓库现代化物流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5年规划。
  (二)受理:持证人按统一格式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应予受理,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换证审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1、通过GSP认证满24个月的,应进行跟踪检查;
  2、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或零售连锁门店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进行专项检查;
  3、上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或性质较严重的。
  (四)发证:审查合格的由发证部门通知企业凭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发证部门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 其他事项:
  (一)换证工作应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公正执法,勤政为民。我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换证工作进行督查。
  (二)通过换证,各市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相对人数据库,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将本辖区的零售连锁和零售企业的情况及时汇总报我局(汇总表式另行下发)。
  (三)换证是药监部门依法进行的一项日常监管工作。今后,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局6号令的实施,换证工作由发证机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限期等规定进行,不再统一布置。

  附件:(略)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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